文/趙斌
近日,“中儲糧集團”微博發文,回應媒體關于其“卸完煤油裝豆油”罐車運輸油罐混用的報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屬油脂公司開展排查的基礎上,從7月5日開始在全系統深入開展專項大排查。
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專業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在確定相關行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前提下,經辦案單位根據具體情節認定后,相關行為人和涉事單位都有被認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煤油是否為有毒有害物質?
“判斷故意在食用油中摻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確定煤油對人體而言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肖怡說。
據《法醫學雜志》在2005年發表的關于幼兒誤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醫分析學術論文,煤油是一種廣泛應用的燃料和有機溶劑,含有多種石油分餾物,如烷烴、芳烴、不飽和烴、環烴。碳原子數為10~16。此外還含有少量的雜質,如硫化物(硫醇)膠質等。致死量成人約20~30ml。
《法醫學雜志》該篇文章內容還顯示,口服煤油中毒的臨床表現為咽、胃燒灼感,腹痛、嘔吐。24小時后可出現中等發熱,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現嗜睡、青紫、呼吸淺,亦可發生肺炎、肺水腫。中樞神經系統損傷時,可有中樞抑制,喪失知覺,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長期服用煤油對身體有何危害呢?
據相關專業人士介紹,其目前并沒有見過針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數據,但長期攝入煤油中所含烴類物質,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多種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裝豆油”是否算“故意”?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規定的規定處罰。
肖怡表示,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罪名中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如果作為相關行為人,只是“卸完煤油裝豆油”的罐車運輸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種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車里加入煤油,是否屬于“故意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為?
“放任也是一種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裝豆油”事件中相關行為人是否會被認定為“故意”,要看具體的情節和證據。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裝豆油、還是清洗了但沒清洗徹底,或者卸完煤油后過了很久才裝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揮發時間,有害物質殘留量究竟有多少,這都需要通過偵查取證,以及進行相關的勘驗鑒定。
進而綜合證據分析,行為人是否明知盛裝豆油的罐盛裝過煤油、是否明知罐內有一定數量殘留的煤油,以此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間接故意,這都會影響到對行為人是否構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評判。
行為人的行為一旦符合構罪要件,則存在被認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單位犯”,涉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會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除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量刑,還要處罰單位,對單位一般采用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