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一名老師楊某因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被當地教育部門解除聘用合同,還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隨后縣教體局撤銷對楊老師的追加處理決定;七月初,銅陵一周姓小學老師在兩次師生沖突后因不堪家長威逼投江自殺,也有老師因為學生遲到而讓其互扇耳光……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師生沖突事件,讓教師懲戒學生以及保障教師懲戒權等話題再次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今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文件中首次提出了關于教師懲戒權的問題,提出了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
“懲戒”的意義在于懲治過錯,警戒將來,旨在制止和預防不當行為的發生;而權利的運用總是少不了約束與規范。只有當權利的運行與監督機制落實到位,權利才能發揮其理想中的效果。在教育這個問題上,只有在學校、學生以及學生家庭的共同協同與監督下,老師手指蓋“懲戒權”這把戒尺才能發揮應有的效力。
首先,應當明確懲戒與體罰之間的界限,明確所有的懲戒措施都是以“育人”為出發點,而不是為了“罰”而“罰”。懲戒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對學生的關愛、保護,從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愿望出發來實施教育懲戒。此外,僅在教師一端進行明確還不夠,還需要與學生家庭積極溝通,展開合作,對懲戒的實施范圍、采取形式以及程度效果達到共識;并及時對《教育法》作出補充,明確老師懲戒權利與義務,合法保障老師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教師不會因為怕攬事上身而疏于對學生的管理,學生家長也不會因老師的無所作為或舉止過當而橫加指責。
要想確保教師懲戒權不被濫用,必須對教師懲戒的方式與方法進行合理的規范,并制定教師懲戒監督管理機制。對學生來說,老師應當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心理狀況的學生采用不同的懲戒方式,言語上字斟句酌,準確恰當。同時必須注意除傳統“體罰”之外,更要避免對孩子施行心理上的“軟暴力”,在了解學生性格弱點的基礎上善意提醒,選擇其更為接受的方式引導和把控,讓學生正視自己的錯誤并及時改正。對老師來說,學校方面還應建立機制加強對教師懲戒方式與力度的考察,對于懲戒方式不規范、不合理的老師及時溝通,作出調整,最終才能讓老師懂得管、管得好,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教師及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共同維護師生雙方的尊嚴。
另外,還應從福利待遇方面提升教師職業的幸福度。1994年頒布的《教師法》規定,教師的收入不應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然而這一規定至今認為完全落實到位。現在有的教師對學生不敢管、不愿管,表現為對學生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師認為薪水微薄,沒必要過多操心,做好本職教學工作,上好課足矣。這些因素可能阻礙許多教師懲戒學生,他們可能因為工資低而對履行職責意愿較低。正如國務院在《意見》中所說,有必要加強教師的教學基礎和職業道德,同時增加他們的工資和福利。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曾表示,促進廣大教師既熱情關心學生,又嚴格管理要求學生,這樣才能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共同努力,共同營造育人的氛圍,讓老師善育人、樂育人、育好人;讓學生善學、樂學、學得好,才是“懲戒權”的應有之義。(衛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