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9部門: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人民網北京12月5日電據發改委官方網站消息,為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采 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備忘錄指出,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包括:
(一)依法限制獲取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二)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四)依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
(五)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六)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
(八)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九)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十)加強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
(十一)依法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參考;
(十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十三)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十五)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十六)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十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十八)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十九)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二十)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二十一)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十四)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二十五)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
(二十六)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二十七)供外匯業務審批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二十八)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二十九)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
(三十)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參考;
(三十一)暫停審批相關的科技項目;
(三十二)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三十三)作為限制分配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
(三十四)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責編:李楠樺、仝宗莉)